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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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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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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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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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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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21民初416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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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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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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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21执保16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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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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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天津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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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申13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周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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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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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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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民终16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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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11 |
6 |
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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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21执异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泉州市妙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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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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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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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21执异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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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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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妙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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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140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泉州市妙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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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30 |
9 |
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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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140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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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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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陈、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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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辖终13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国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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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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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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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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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89号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765.7元;二、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货款4376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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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307民初3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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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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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89号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0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376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11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5000元及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瑜电话:0755-28923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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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3 |
(2021)粤0307民初3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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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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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89号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0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376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11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5000元及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瑜电话:0755-28923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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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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