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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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71号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林、黄锡存、叶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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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锡存 谢远林 叶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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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71号黄锡存、叶小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林、黄锡存、叶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二、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的借期内利息161753.42元;三、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17753.42元,以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谢远林、黄锡存对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远林、黄锡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2元,由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林、黄锡存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538972592021-04-2817:45:28:464(2021)粤0112民初1871号原告广州众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林、黄锡存、叶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电子,公告,黄锡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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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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