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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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空中工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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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3执330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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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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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空中工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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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特14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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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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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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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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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88号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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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2 |
(2021)粤0305民初1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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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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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88号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9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可结算酌交易款共计296538.53元;2、请求被告承担迟延付款违约利息共计15259.38元(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出饷律师费共计27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叶冰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8日09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雅诗电话:0755-86609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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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3 |
(2021)粤0305民初1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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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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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88号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西安点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曼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9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可结算酌交易款共计296538.53元;2、请求被告承担迟延付款违约利息共计15259.38元(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出饷律师费共计27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叶冰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8日09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雅诗电话:0755-86609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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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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