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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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保模、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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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290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蒋保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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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2 |
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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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66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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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1 |
3 |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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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3、43686、436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蒋保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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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03 |
4 |
陈国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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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23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国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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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16 |
5 |
河北锦源鸿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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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360号只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锦源鸿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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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2 |
6 |
韦懿珈、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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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8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韦懿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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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03 |
7 |
曹俊然与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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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3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曹俊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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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1-01-11 |
8 |
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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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247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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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6-29 |
9 |
王一洲与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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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75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王一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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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1-03-01 |
10 |
韦懿珈、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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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17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韦懿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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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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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86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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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68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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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687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晓淋诉你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采取断开链接、删除等方式停止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小小金融微博”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费用2020元(律师费2000元及公证费20元),以上金额共计70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彭佳璐电话:0755-219813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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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304民初371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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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18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李天生 被告- 欧阳亮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薛新伟 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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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182号薛新伟、欧阳亮、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李天生与被告薛新伟、欧阳亮、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1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额度款(押金)人民币165000元和利息20055元(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但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押金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利息请法庭另行依法计算),暂计人民币185055元。本案法院受理费等费用由四被告依法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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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0)粤0305民初6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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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66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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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667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3.5元,减半收取计576.75元,保全费1021.75元,共计1598.5元,由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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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2020)粤0305民初6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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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667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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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667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3.5元,减半收取计576.75元,保全费1021.75元,共计1598.5元,由原告深圳市车一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66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联系人:蒙启亮联系电话:86608839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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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5 |
(2020)粤0304民初436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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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蒋保模 被告-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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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6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保模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保模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7178.7元;二、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蒋保模支付经济补偿1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蒋保模支付违约金5154元;四、驳回原告蒋保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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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6 |
(2020)粤0304民初436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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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赖跃朝 被告-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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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9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跃朝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跃朝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5114.56元;二、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赖跃朝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三、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赖跃朝支付违约金3268元;四、驳回原告赖跃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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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7 |
(2020)粤0304民初436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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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丹娜 被告-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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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3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丹娜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丹娜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4846.93元;二、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许丹娜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三、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许丹娜支付违约金3168元;四、驳回原告许丹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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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8 |
(2020)粤0304执异18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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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韦懿珈 当事人-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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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88号之一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韦懿珈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小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04执33174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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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9 |
(2020)粤0304民初43683、43686、436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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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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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83、43686、43689号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丹娜、赖跃朝、蒋保模诉你方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本案由审判员郭晶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吴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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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10 |
(2019)粤0304民初5134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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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34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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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342号之一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俊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3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小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俊然支付43500元;二、驳回原告曹俊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2.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4.38元,被告负担908.12。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联系人:钟鑫联系方式0755-2198198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7月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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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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