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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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蓝海宏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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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财保700号 | - |
申请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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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6 |
2 |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蓝海宏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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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财保70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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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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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116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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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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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64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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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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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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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原告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杨建华、胡友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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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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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岷 胡友慎 周朝勇 杨建华 周建农 罗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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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原告新疆盛世聚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农、罗罡、吴岷、周朝勇、杨建华、胡友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28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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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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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117号听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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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 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闫慧民 施攀攀 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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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17号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闫慧民、施攀攀、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慧民、施攀攀、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追加一案,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进行听证。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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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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