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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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俊忠、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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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2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曾俊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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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9 |
2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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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70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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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3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昌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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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8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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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4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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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4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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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5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肖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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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4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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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6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茂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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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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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7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东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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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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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8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庆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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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5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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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9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阳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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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4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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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10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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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68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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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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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20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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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01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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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20105号陈世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执20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世平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2020)粤0303执2010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该公告已在罗湖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公告栏公布(网址:http://szlhqfy.chinacourt.or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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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0)粤0303执201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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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01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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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20173号谷成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成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执20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谷成睿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2020)粤0303执20173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该公告已在罗湖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公布(网址:http://szlhqfy.chinacourt.org)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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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3 |
(2020)粤0303民初17949、18012、180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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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949、18012、18041、18071、18140、18150、1 | -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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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何冬胜、林少倍、王海发、江芊慧、罗南和、蔡柯亮、王锦度、李光钦、敖光印、曹国基、薛泽贤、丁志强、肖学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2020)粤0303民初17949、18012、18041、18071、18140、18150、18305、18316、18336、18342、18398、18413、18417、1846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7949、18012、18041、18071、18140、18150、18305、18316、18336、18342、18398、18413、18417、18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详见附表),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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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4 |
(2020)粤0303民初17975、18013、180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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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975、18013、1803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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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龙、骆效力、郑国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7975、18013、1803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7975、18013、18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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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5 |
(2020)粤0303民初179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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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9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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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798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7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50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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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6 |
(2020)粤0303民初17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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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89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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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7898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7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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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7 |
(2020)粤0303民初18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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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851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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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俊晖: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8510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8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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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8 |
(2020)粤0303民初181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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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814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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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仲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8148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8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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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9 |
(2020)粤0303民初17895-17897、178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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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895-17897、17899-17904、17906-17913、1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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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锐群、邓永军、黄文和、詹益塘、杨艺云、刘孝军、杨亚排、韩德宝、蒙腾、张娜、胡祖勇、刘建辉、黄晓梅、李智飞、郑敏、巩博如、黄能文、胡均虎、汪科科、肖海浪、曾利玲、曾德威、罗亮、林龙、何罗昌、李宗良、刘晓朋、陈瑞、韦军、李万达、尹三伟、熊平、苏佳凌、谭朝阳、陈海勇、聂本福、黄文新、宋仕波、莫广杨、李强、赖智豪、欧海燕、李伟康、李洪涛、刘汉科、吴少鹏、郑俊睿、董志勇、王松、黎海洁、薛布海、邓良生、陈新华、刘文靖、肖章铭、陈林、林少锋、黄子天、谢黎明、林承辉、陈兴满、吴红辉、邵晓芬、古世劲、冯晓莉、潘保平、李涛、洪育州、欧楚彬、吴文武、谭华、谢斌斌、杜建、李双喜、万传胜、王兴春、毛学辉、李宝安、张显伦、吴菊云、郑秋标、朱振平、黄冠杰、戴过红、黄胜泉、钟赞文、聂锦球、余燕军、黄志福、欧业章、吴淑婷、陈源培、王炳辉、李权、林翠媚、曹亮亮、黄静、谢黄桂、周俊超、吴浩杰、彭超、陈超凡、田颜华、赵伟、柳斌、卢友均、冯祖豪、李顺、王恒荣、林庆煜、何根毅、陈桂林、谭秀玲、董乃熙、付小芳、彭勇、罗朝华、王永刚、蔡冬庆、童利军、罗国万、向秋月、高克富、余磊、陈斌、陈新洁、陈丹、颜伟强、林目华、张金森、黄治良、杨凌钰、彭新福、何世坤、马伟、岑炳杰、梅露、郭贵亚、杨日祥、张国德、郑晓斌、黄兵、李财广、陈丽、池庭辉、刘长德、韦智、祝平方、丁赛、秦华龙、刘永滔、孙道鹏、何浩瀚、曹晓阳、朱海兵、胡德喜、李毅、刘奇、胡日凤、胡志强、张粤运、秦召才、张宏运、罗小兵、张萍聪、胡明、曹兰英、彭明、何友平、魏生龙、陈文荣、李佛雅、王康德、林建友、熊鹏、彭国年、李永通、钟善维、李涌洲、王敏、王继东、曾伟锋、张秋庆、向佐坤、乔晓民、肖飞跃、傅俊雄、李广娇、许富城、翁少彪、周波、钱程、徐经或、颜增明、张泽和、邓华广、陈小红、何志军、曾嵘、陈光明、刘嘉华、廖杰、何进雍、吴县清、朱光付、耿东虎、许广荣、李玉有、陈定芳、陆弯弯、苏小君、李立昌、戴丽、李映楠、邓君、郑桂丽、林丽霞、杨金桂、张天、艾杰、袁四建、丁猛、许静超、詹勋镨、李传文、陈梅珠、熊国敏、刘庆森、陈超艳、黄祺富、李继洲、王俊光、向成文、何铁军、刘继发、时秋红、李洪雷、谢东升、夏海文、廖佳、李文、赵志鹏、罗丹、林泽海、黄玉洲、陈雪霞、高少伟、张霁诚、张建松、苏俊玮、莫璇、庄爱华、兰野、陈浩、卢德光、庾林峰、彭恩惠、杨芳进、袁登国、杨知行、邢宁、赵斌、杨占平、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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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10 |
(2020)粤0303民初18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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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840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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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青: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840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8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艳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金额11297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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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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