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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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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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民终1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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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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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旭光工程装载机配件经营部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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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572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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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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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连云区兆兴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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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初3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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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30 |
4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锋瑞达工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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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执2301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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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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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鑫金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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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知民初8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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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10-18 |
6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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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481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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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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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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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知民初2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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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2 |
8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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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4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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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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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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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048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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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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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心汽配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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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执恢133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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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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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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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2执59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依法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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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关于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赣0192执597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此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单位)履行本院(2020)赣019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并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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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2 |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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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2执59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依法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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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关于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赣0192执596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此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单位)履行本院(2020)赣019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并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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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3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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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36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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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3698号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本院已受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神通重汽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民终3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上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汪西菲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7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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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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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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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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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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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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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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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00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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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0084号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5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二、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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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6 |
(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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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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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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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7 |
(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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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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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953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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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8 |
(2020)浙0110民初8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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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888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水珠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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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8886号何水珠: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水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六日承办法官:汪永江电话:0571-89276357邮寄样报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1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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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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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00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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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0084号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烁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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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10 |
(2020)浙0110民初8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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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888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水珠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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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8886号何水珠: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水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何水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343082号、第85910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涉案商品;二、被告何水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含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何水珠在其“淘宝网”平台上的侵权产品链接信息;四、被告何水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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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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