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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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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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5296号 | - |
上诉人-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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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2 |
北京冰丰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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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8648号 | 无 |
原告-北京冰丰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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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1-25 | 2021-05-05 |
3 |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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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3759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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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4 |
4 |
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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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终135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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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9 |
5 |
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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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终10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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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09 |
6 |
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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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终134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京神州杰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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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09 |
7 |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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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27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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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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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爽、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显志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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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45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吴佳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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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08 |
9 |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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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58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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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2-10 |
10 |
唐荣华、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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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9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唐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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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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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4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0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258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3 | (2020)粤1602执270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4 | (2019)粤0306执恢293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5 | (2019)粤0306执恢293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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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90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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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07号 | - |
原告- 魏蕾 当事人- 鑫兴航(深圳)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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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07号之一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蕾与被执行人代日兵、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付强、鑫兴航(深圳)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张显志、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丁冬梅、张叶、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李子华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2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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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0)粤03民初5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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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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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106号张显志、张叶、付强、付景全、薛唐兴: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显志、张叶、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付强、付景全、薛唐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上诉状。被告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判决上诉人无需对律师费及保全费3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改判为“被告深圳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仅需对被告深圳一电科技公司的偿还贷款本金124911040.90元、利息14247097.24元及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124911040.90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复利以欠付利息14247097.24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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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2021)粤0304民初11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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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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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129号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立伟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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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4 |
(2021)粤0304民初139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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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9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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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959号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中民诉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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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5 |
(2019)粤0305执10738号19-10738网拍事项告知书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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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7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晓东 被告-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张叶 李子华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张显志 代日兵 张伟桥 朱明凤 丁冬梅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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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738号之二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显志、丁冬梅、李子华、张叶、代日兵、朱明凤、张伟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晓东与被执行人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显志、丁冬梅、李子华、张叶、代日兵、朱明凤、张伟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738号之二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5执107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显志、张伟桥、朱明凤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3栋18-1号房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1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2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3号),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因第一次拍卖买受人悔拍,本院将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0时00分至2021年4月23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联系人:严法官、刘助理电话:0755-86608282、866082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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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6 |
(2020)粤0306执29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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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9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唐荣华 被告-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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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919号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荣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9]78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9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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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7 |
(2020)粤03民初5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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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显志 张叶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付强 付景全 薛唐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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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106号张显志、张叶、付强、付景全: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显志、张叶、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付强、付景全、薛唐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4月21日9:30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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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8 |
(2020)粤03民初5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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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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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106号张显志、张叶、付强、付景全: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显志、张叶、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付强、付景全、薛唐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4月21日9:30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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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9 |
(2019)粤0305执10738号19执10738网拍事项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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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7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晓东 被告-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张叶 李子华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张显志 代日兵 张伟桥 朱明凤 丁冬梅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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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738号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显志、丁冬梅、李子华、张叶、代日兵、朱明凤、张伟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晓东与被执行人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显志、丁冬梅、李子华、张叶、代日兵、朱明凤、张伟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738号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5执107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显志、张伟桥、朱明凤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3栋18-1号房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1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2号、柳房权证字第D0247143号),以清偿其所负债务。上述财产将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2月7日10时00分至2021年2月8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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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10 |
(2020)粤0306执恢8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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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8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惠 柴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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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859号王惠、柴玮、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8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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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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