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市监处字[2021]435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植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YDW05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C1区1107号法定代表人:邓**2021年2月8日,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植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云市监信监责字〔2020〕(11727号)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补报年报,但当事人因地址问题导致该文书未能送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告栏发布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责令未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企业须于收到该公告之日起30日内公示,但当事人未在责令补报期限内补报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2月3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邓*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云市监信监责字〔2020〕(11727号);证据六:《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投递状态查询截图;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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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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