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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展银行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8楼全层及2901单元和华润中心万象城159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7
    • 法院公告 3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1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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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224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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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3-10
    2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泉州金烨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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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执恢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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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2-05
    3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友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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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恢19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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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1-12
    4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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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86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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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1-01-01
    5

    伍正军、周本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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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7547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上诉人-伍正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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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1-01-03
    6

    李全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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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4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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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1-27
    7

    伍正军、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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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568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伍正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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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09-30
    8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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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恢73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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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7-30
    9

    福建省尤溪县国泉龙虎纺织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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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35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国泉龙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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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7-28
    10

    陈镇民、钟祥市进鑫纺织有限公司等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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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7298号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原告-钟祥市进鑫纺织有限公司
    陈镇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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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6-03

    法院公告3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14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全华 被上诉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泰德连接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张龙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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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5-14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 福州永新实业有限公司 刘国康 王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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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G48 2019-09-19
    3 (2017)粤0303执1211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远彪 刘彩基 肖晓春 梁秀平 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隆吉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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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8 2019-07-09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志胜 喻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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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87 2019-04-18
    5 (2019)粤0303民初49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廖滚仁 邓秀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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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07 2019-04-14
    6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朱绍旗 张珍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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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40 2019-03-17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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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09 2018-12-09
    8 -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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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9 -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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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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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55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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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5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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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518号李德海、王海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李德海、王海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4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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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2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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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 李德海 王海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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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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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3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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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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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7,238,859.26元;二、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利息716,611.88元;三、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508,699.34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罚息应以27,238,85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从每笔款项到期之日后次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85,000元;五、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对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七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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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4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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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 李德海 王海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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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李德海、王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0867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驳回管辖异议、中院驳回管辖上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八楼第十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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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5

    (2019)粤0303执恢737号送达询价及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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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恢7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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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3执恢737号陈兴荣、韩志茹:关于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陈兴荣、韩志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官网对被执行人你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福莲花园15栋(莲祥阁)101号房产进行了估价,述涉案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706元/平方米,市场总价为人民币4624894.26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本院(2019)粤0303执恢7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陈兴荣、韩志茹共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福莲花园15栋(莲祥阁)101号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将依法公开在淘宝网或京东网拍卖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不调价,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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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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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182民初5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王素华 福州永新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 刘国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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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福州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刘国康、王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740.1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19日结息为10610.98元,之后按《银行信贷额度: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借款人)》的约定续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29日,以尚欠本金130740.15元为基数,2019年9月30日之后以尚欠本金90740.15元为基数);2、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3、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提供的1台XGM63/1全电脑多梳栉高速提花经编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福州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刘国康、王素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福州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刘国康、王素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长乐市康尔达织造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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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7

    (2019)粤0303民初4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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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49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廖滚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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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秀凤: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廖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3701566.68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8日,利息为53487.64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85%计算、罚息及复利按照年利率10.275%计算,并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如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告邓秀凤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翡翠苑一街86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27979号)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鹤国用(2013)第00193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廖滚仁、邓秀凤对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290元,由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490元,由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廖滚仁、邓秀凤负担10980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廖滚仁、邓秀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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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5
    8

    (2018)粤0303民初149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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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49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泰德链接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全华 张龙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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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华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泰德链接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全华、张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961号,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中院)、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1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Ο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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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9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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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195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龙虎纺织有限公司 朱绍旗 张珍备 陈启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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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珍备: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龙虎纺织有限公司、朱绍旗、张珍备、陈启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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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10

    (2019)粤0303民初10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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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1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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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胜、喻琛: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06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44890元、利息人民币48576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5794.19(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二、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三、若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分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20台规格型号为TDZX540C的数控钻铣中心,机身编号为:14A0067、14A0068、14A0069、14A0070、14A0071、14A0072、14A0073、14A0074、14A0075、14A0076、14A0077、14A0078、14A0079、14A0080、14A0081、14A0082、14A0083、14A0084、14A0085、14A0087),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刘志胜、刘志利及喻琛对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志胜、刘志利及喻琛代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就清偿部分向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志胜及喻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东莞市唯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志胜及喻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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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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