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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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向培建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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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8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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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2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陈鹤鹏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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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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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3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周玲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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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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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4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周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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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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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5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朱红意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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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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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6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段星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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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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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7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黄明坤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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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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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8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余腾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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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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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9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彭文武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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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169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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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5 |
10 |
东莞市顶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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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1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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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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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3571号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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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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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571号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为36000元,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36000元,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72000元,从2018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4.4元,由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700.4元,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523475242018-10-3115:44:49:0(2018)粤0112民初3571号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环境,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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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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