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284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26日取得福州宇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号码:0322828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绸缎,金额:68376.07元,税额:11623.93元,价税合计80000元;款项为现金支付,已在取得当月全额入账抵扣,并在2017年结转相应的成本。根据企业收受上述第三方虚开发票的情节,接管理局通知,增值税已在2017年11月做进项税金11623.93元转出处理,2017年12月已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但未进行所得税调整。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5347.87元及接管理局通知已补缴的增值税11623.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3.68元分别处以60%的罚款共计10671.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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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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