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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购投资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5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敬章超、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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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民初408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敬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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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29
    2

    袁启宏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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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恢195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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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2-23
    3

    袁启宏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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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执恢195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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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2-22
    4

    敬章超与袁启宏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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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5民初20344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敬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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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4-05
    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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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1民初766号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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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3-31
    6

    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质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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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破终6号 公司合并纠纷

    复议申请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质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许高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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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19 2021-01-14
    7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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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民初15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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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1-02-23
    8

    国投互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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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92执9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投互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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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1-03-10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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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民终1021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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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1-01-14
    10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袁启宏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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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621执306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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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池县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09-14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华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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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92 2020-06-14
    2 (2019)京02民初41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袁启宏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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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67 2019-12-15
    3 (2019)京02民初41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袁启宏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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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47 2019-12-05
    4 (2019)皖01破申41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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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版 2019-11-21
    5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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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6 2019-09-01
    6 - 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袁启宏 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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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G58 2019-08-06
    7 (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70873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蓝鼎伯廷酒店有限公司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袁启宏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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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7-02
    8 (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0164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袁启宏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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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31 2019-07-02
    9 (2019)京04民初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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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93 2019-05-07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皖0104执3527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06 详情
    2 (2019)苏0114执587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01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25188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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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林祖银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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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8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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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2

    (2020)粤03民终25188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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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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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8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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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3

    (2020)粤03民终25187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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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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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7号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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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4

    (2020)粤03民终25187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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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 郑细洪 谢青香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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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187号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上深圳分行、郑细洪、谢青香、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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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5

    (2019)粤0304民初314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上海连隆实业游侠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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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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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5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利息8339768.75元、复利408346.72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8339768.7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祖银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祖银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19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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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6

    (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上诉状公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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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林祖银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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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审判项一确定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10063895.99元、罚息3000元及复利847992.33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八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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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7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诉状公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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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谢青香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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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审判项一确定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5444183.75元及复利360097.74元(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5444183.7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八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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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8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判决送达公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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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 郑细洪 谢青香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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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郑细洪、谢青香、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利息7117813.95元、复利464030.2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7117813.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5444183.75元、复利360097.74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5444183.7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细洪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细洪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上海田朴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谢青香对判项三确定的被告郑细洪的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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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9

    (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判决送达公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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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林祖银 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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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林祖银、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利息10063895.99元、罚息3000元及复利586834.23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此后的复利应以利息10063895.9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儒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利息10063895.99元、罚息3000元及复利847992.33元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祖银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祖银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72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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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10

    (2019)粤0305民初32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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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32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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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243号袁启宏、胡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91166.6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25911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2019年9月19日止);二、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袁启宏、被告胡玉兰对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591166.6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25911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确认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担保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合同编号700010201700783的《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人民币委托借款合同》项下对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还款义务而签订的合同编号GSY-QH-2017-036的《质押合同》有效,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前述《质押合同》所享有的质押标的为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244136000元的质权已依法设立;五、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款项时,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244136000元的债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前述应收账款债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金12591166.67元与逾期还款利息之和的部分(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25911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归被告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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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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