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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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135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第135号当事人:利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赛忠通讯号:15067017989住所: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70号柏悦轩2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2304492021年7月2日,杭州市富阳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运维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运维的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2021年1月1日至6月8号的流速、烟尘两个因子校准记录数据无法在现场数据采集仪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溯源。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对烟尘仪、流速仪进行校准操作的情况下,为应付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和省平台传输有效率的考核,在现场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和省平台质控校准模块都填写了烟尘、流速的校准记录。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从2021年3月22日开始记录烟尘校准情况,省平台自2020年4月28日开始记录烟尘、烟气流速校准情况。在此期间烟尘、流速校准记录未能如实反映当事人的运维情况。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察图。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没有对烟尘仪、流速仪进行校准操作的情况下,为应付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和省平台传输有效率的考核,在现场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和省平台质控校准模块都填写了烟尘、流速的校准记录的事实。2、对陈桂红、徐静、王涛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运维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4、现场照片12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2021年7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135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及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运维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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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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