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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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工商处字[2017]464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金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7971236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号2301房自编之四法定代表人:卢山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根据区局交办的线索,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当事人广州市金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也未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补报,直至2017年9月7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卢山及代理人李怡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李怡的委托书;证据三:对当事人代理人李怡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2017年7月7日广州日报及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7】240号)。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代理人李怡签名确认。2017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709050000177-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7年9月7日公示了2016年年度报告,属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才公示年度报告,本局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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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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