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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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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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执恢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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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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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史玉伟与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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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32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史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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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01 |
3 |
史玉伟与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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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执异7号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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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6-05 |
4 |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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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753号之一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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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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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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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53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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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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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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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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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08-10 | 2016-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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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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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13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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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6-03-24 00:00:00 | 2017-12-22 |
8 |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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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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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史玉伟与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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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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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226史玉伟与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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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史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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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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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508执13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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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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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吴奇岷 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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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截至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34206.57元以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5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375%计算,复利以利息34206.57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25%计算);二、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18381元;三、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对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29元,由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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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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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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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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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及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8758.44元(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1838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对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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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3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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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吴奇岷 王福燕 吴明星 陈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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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94779.54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3月4日的欠息计人民币51774.15元,以及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80%计算)。二、被告吴奇岷、王福燕对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奇岷、王福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吴奇岷、王福燕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干将西路686-688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12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3126元,由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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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
4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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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陈凤英 王福燕 吴奇岷 吴明星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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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本院受理的(2015)园商初字第0075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994779.5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1774.15元,合计8046553.69元(截至2015年3月4日,之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吴奇岷、王福燕、吴明星、陈凤英对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就被告吴奇岷、王福燕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686-688号(苏房权市区字第0010163277号、苏房权市区字第0010163278号)的房产以及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686-688号(苏国用(2008)第04003772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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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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