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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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食药监食行罚(2017)T0002号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食药监食行罚〔2017〕T0002号 当事人:阴国胜(白城市麦多多万客隆食品专柜) 地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万客隆超市1楼烘焙区 邮编:137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220807MA141LCW3T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8021993012803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阴国胜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43682224 违法事实:2017年03月01日,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鲍博、董其文,对“白城市麦多多万客隆食品专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相关证据:1.阴国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阴国胜(白城市麦多多万客隆食品专柜)未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符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千元罚款”的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性质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上述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白城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7 年 03月 14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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