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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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民终3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熊耀明 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王佳栋 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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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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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熊耀明、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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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3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熊耀明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王佳栋 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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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熊耀明、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赣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一月四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蔡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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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2 |
上诉人熊耀明、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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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3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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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熊耀明、湖北金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王佳栋、九江市隆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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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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