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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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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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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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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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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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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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执215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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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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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俞成刚 何爱珍 黄潮江 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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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爱珍(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10幢2单元401室)、黄潮江(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10幢2单元401室)、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1幢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俞成刚、何爱珍、黄潮江、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承兑汇票垫款638.6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的利息305295.25元及该垫款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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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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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俞成刚 何爱珍 黄潮江 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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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爱珍(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10幢2单元401室)、黄潮江(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10幢2单元401室)、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1幢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俞成刚、何爱珍、黄潮江、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民事诉讼立案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款638.6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305295.25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俞成刚、何爱珍、黄潮江、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28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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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3 |
(2017)浙0109民初16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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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6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 何爱珍 俞成刚 夏国民 黄潮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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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爱珍(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10幢2单元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何爱珍、俞成刚、夏国民、黄潮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现诉求:1、判令被告杭州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96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复利147323.83元,共计3107323.8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杭州广平隆德能源有限公司、何爱珍、俞成刚、夏国民、黄潮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及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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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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