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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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世宝、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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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24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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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10 |
2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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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终2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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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6 |
3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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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24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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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4 |
广州阳杨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力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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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8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阳杨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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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5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丽娟、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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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0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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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14 |
6 |
张孝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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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执21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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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30 |
7 |
杜正勇、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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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33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杜正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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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30 |
8 |
文定军、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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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367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文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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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26 |
9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拓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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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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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8 |
10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保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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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86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连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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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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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703民初6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祥顺石灰场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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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03-24 |
2 | (2017)粤0703民初6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祥顺石灰场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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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03-24 |
3 | (2017)粤0891民初1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志惠贸易商行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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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11-04 |
4 | (2017)粤0891民初1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志惠贸易商行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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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11-04 |
5 | (2017)粤0111民初11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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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6 | (2017)粤0111民初11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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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7 | (2017)粤0111民初11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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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8 | (2017)粤0111民初11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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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9 | (2017)粤0106民初22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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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8 |
10 | (2017)粤0106民初22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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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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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小军、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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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276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邹小军 吴亚福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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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2768号吴亚福: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小军、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1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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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荣、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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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强 陈荣 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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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559号陈荣、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荣、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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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3 |
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强、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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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强 陈荣 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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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558号陈强、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荣: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强、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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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4 |
(2020)粤0106民初29147号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与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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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9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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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9147号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611161.1元及利息(利息以2611161.1元为本金,分别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90元,由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077222021-08-0216:04:21:381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29147号广州市天河区菁智汇建材经营部与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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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5 |
(2021)粤06民终68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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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6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古月峰水泥制品厂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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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6828号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古月峰水泥制品厂,原审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6828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4.57元,由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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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6 |
(2020)粤0803民初69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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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民初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宁波 被告- 陈强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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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宁波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宁波支付货款4829366.78元和违约金2318098.05元及支付以4829366.7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尚欠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宁波货款中的4148482.78元和违约金1991273.73元及以4148482.7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80.64元(原告杨宁波已预交),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5367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300元,由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电话:0759-236895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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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7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批钢材经营部与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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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8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批钢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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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856号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批钢材经营部与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9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批钢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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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8 |
(2020)粤2071民初2739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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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3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鲲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赵燕红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彬 王颂斌 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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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鲲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颂斌、王文彬、赵燕红、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27394号】一审已结案,现王颂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2071民初273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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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1)粤0105执保590号河南富欣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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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590号 | - |
原告- 河南富欣鹏源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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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590号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南富欣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590号【原案号(2021)粤0105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75062021-05-3122:54:38:252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590号河南富欣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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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10 |
(2020)粤0106民初957号邹小军与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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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5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邹小军 被告- 吴亚福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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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957号吴亚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小军与被告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小军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邹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345852021-05-2117:04:20:728联系人:李峥彦、孙玉波(2020)粤0106民初957号邹小军与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吴亚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李峥彦、孙玉波电话:830066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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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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