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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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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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50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安卓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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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23 |
2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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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执恢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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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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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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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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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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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仲与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郑开贤、周求德、钟燕云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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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初42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黄桂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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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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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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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8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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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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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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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80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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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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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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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64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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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30 |
8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在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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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1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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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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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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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初1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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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01-03 |
10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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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执异3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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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9 | 2018-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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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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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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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诉(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指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9003102021-04-2916:33:12:881联系人:崔剑、张平(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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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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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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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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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1民初1616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人:崔剑;电话:020-83007065/020-83007072537424792021-01-0617:41:32:744(2020)粤0191民初16162号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公告,裁定,裁定书,有限公司,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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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3 |
送达民事裁定书——郑开贤、陈光亮、蔡淳敏、王壮鹏、刘锦霞、钟燕云、周求德、刘昱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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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初42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黄桂仲 被告-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郑开贤 陈光亮 蔡淳敏 王壮鹏 刘锦霞 钟燕云 周求德 刘昱宏 蔡淳骅 陈武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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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初420号郑开贤、陈光亮、蔡淳敏、王壮鹏、刘锦霞、钟燕云、周求德、刘昱宏、蔡淳骅、陈武欣: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桂仲诉被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开贤、陈光亮、蔡淳敏、王壮鹏、刘锦霞、钟燕云、周求德、刘昱宏、蔡淳骅、陈武欣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3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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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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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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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9)2020年2月28日公告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中所称的原告、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債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2.第1项诉讼请求中所列的《债务转让协议书》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无需就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结欠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连续十日在国家级媒体上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和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如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公告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5.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已发生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200万元,日后如有其它损失,原告有权继续追索;6.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聘请律师已发生的律师费50万元,后续如发生其它损失的,原告有权继续追索;7.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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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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