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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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煜锜、郝荣波等与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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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郝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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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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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复议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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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行审复917号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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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11-25 | 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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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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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49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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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19-06-04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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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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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 | - |
原告- 郝荣波 梁煜锜 当事人-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 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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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12049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1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20年9月24日经办人:关则深、周家怡联系电话:36031188-822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人和法庭535798622020-09-2421:45:51:249(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公告,建设,依法,工程,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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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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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诉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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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郝荣波 梁煜锜 被告- 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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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梁煜锜、郝荣波诉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12323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9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20年6月24日经办人:关则深、周家怡联系电话:(020)36031188-822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和法庭534056952020-06-2418:21:51:426(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诉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依法,经济,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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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3 |
(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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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郝荣波 梁煜锜 被告- 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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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梁煜锜、郝荣波支付工程款24195707元,退还押金18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260457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梁煜锜、郝荣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12月30日联系人:关则深、周家怡联系电话:36031188-822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人和法庭537339212020-12-3017:31:48:435(2020)粤0111民初12323号原告梁煜锜、郝荣波与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海边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广州市,工程,公告,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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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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