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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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波、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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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卢晓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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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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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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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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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之一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卢晓波诉你们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晓波返还投资款100万元;二、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晓波支付投资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卢晓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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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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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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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卢晓波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100万元及利息;2.余虹升、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支付部分,在11000万元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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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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