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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海双龙

    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6018号锦绣双龙一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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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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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各款项共计人民币1734634.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73463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94元,由原告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43.68元,被告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150.32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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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2

    (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原告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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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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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353号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蓝海双龙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坪地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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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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