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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帝升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龙丰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应急罚〔2020〕087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19年11月20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铸安三号”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余姚市丈亭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帝升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宗发的陪同下对该厂的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并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丈亭)应急责改〔2019〕019号);2019年12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按期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并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丈亭)应急复查〔2019〕019号),发现宁波帝升门窗有限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丈亭)应急责改〔2019〕019号)指出的9条安全隐患仍有2条逾期未整改,复查结论为不合格,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事实情况;  2、秦宗发、高欢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04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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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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