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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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亚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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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亚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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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1 |
2 |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前洲染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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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06执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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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16 |
3 |
1135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前洲染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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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06民初1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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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7-22 |
4 |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丽燊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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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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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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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丽燊五金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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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燊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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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9-05-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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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206民初1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前洲染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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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9-07-05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前洲染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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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9-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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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6383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袁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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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3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惠志 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袁月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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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袁月容: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6383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袁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38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51995.89元,并应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581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81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22.87元,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共同负担受理费1488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488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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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605民初63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志、袁月容、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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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3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袁月容 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惠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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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袁月容: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63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志、袁月容、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38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瀚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惠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23430.l4元(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6日起,以8%年利率计息,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共1071天,计70421.92元;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9日起,以8%年利率计息,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共1007天,计66213.7元;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5日起,以8%年利率计息,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共990天,计86794.52元;利息追索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袁月容对前项请求中被告李惠志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瑞婵、彭惠烨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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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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