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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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锦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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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39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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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10-15 |
2 |
高建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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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39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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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22 |
3 |
黄建兴、黄芙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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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20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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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16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廖桂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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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20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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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16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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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49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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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30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林晓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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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44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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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2-02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李小萍、陈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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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4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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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3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余思敏、廖艺旋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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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1037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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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2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余思敏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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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1036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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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3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廖艺雄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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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103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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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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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24执3857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安溪县题茗茶叶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绿醇茶叶有限公司 安溪县咏天华茶厂 王永枝 廖青莲 王永发 王桂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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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5-23 |
2 | (2016)闽0524执1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沈进土 练玉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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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彭水县人民法院 | G32 | 2016-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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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飞宏、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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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47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毛飞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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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飞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飞宏、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2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毛飞宏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毛飞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址在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1188号裕福明珠3号楼1705号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的备案登记等的注销手续;三、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退还给毛飞宏的购房款149320.75元;四、驳回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建省安溪旺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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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2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鸿料、谢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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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8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王鸿料 谢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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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王鸿料、谢雪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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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3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陈火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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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4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刘藤金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陈火明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欧阳小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刘藤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陈火明 欧阳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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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刘藤金、欧阳小芳、陈火明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2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藤金、欧阳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消费贷款本金83113.84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费260元;二、陈火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火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藤金、欧阳小芳追偿。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刘藤金、欧阳小芳、陈火明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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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4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谢金钢、谢梅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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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4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谢梅兰来源 谢金钢 被告- 谢梅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谢金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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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谢金钢、谢梅兰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2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金钢、谢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消费贷款本金68567.11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谢金钢、谢梅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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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鸿料、谢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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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谢雪娥来源 王鸿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王鸿料 谢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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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鸿料、谢雪娥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2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王鸿料、谢雪娥信用卡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王鸿料、谢雪娥偿还信用卡消费贷款99926.72元及利息;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分别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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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6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锭被告:陈朝才、吴水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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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水花来源 许宝锭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陈朝才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陈朝才 吴水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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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锭被告:陈朝才、吴水花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0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陈朝才、吴水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朝才、吴水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19,157.6元、逾期利息1,224.87元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陈朝才、吴水花同时支付公告费用260元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朝才、吴水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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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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