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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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勇与张朝国、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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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3民初7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廖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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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5 |
2 |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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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民初102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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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30 |
3 |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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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民初1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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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4 |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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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民终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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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31 |
5 |
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周琴建材经营部,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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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3执保1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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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4 |
6 |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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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6执恢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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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8 |
7 |
张小斌、田建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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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民终5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张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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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01 |
8 |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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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81民初1710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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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0 |
9 |
胡义生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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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23执保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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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0 |
10 |
聂某、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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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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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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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6执异4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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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6 |
2 | (2017)川0107民初20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红 被告- 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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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3 | -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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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4 | (2017)渝0237执保2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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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5 | (2013)字第002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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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6 | (2013)字第002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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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7 | (2017)渝0237执保2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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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8 | (2017)渝0237执保2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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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9 | (2015)锦江民初字第74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戴海军 被告- 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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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7-03-30 |
10 | (2016)川01民终472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 林红 被上诉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真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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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6-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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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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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22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林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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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2230号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5965383.25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以596538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直到被告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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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2 |
原告王强与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成、何廖明、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催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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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82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强 被告-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德成 何廖明 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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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81民初1829号原告王强与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成、何廖明、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16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你即负有按该判决内容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王德成负担2050.00元,你、汪平负连带支付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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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3 |
(2019)川0107执13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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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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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林红申请执行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13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91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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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4 |
(2018)川16民终1635号上诉人谢腾云、王德成、汪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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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63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德成 汪平 谢腾云 被上诉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何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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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635号上诉人谢腾云、王德成、汪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6民终1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汪平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和(2018)川16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二、王德成、汪平、何廖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谢腾云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谢腾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德成、汪平、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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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5 |
原告王飞与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成、何廖明、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催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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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83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飞 被告-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德成 何廖明 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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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81民初1831号原告王飞与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成、何廖明、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16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你即负有按该判决内容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王德成负担2050.00元,你、汪平负连带支付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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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6 |
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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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1409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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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廖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廖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判决,内容为:被告何廖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1,655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原告主张的3,785.55元为限)。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被告何廖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16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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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7 |
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永红、胡无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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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民终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永红 胡无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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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4民终966号,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永红、胡无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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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8 |
(2018)川16民终1480号上诉人王飞、王德成、汪平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何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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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48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德成 王飞 汪平 被上诉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何廖明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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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2018)川16民终1480号上诉人王飞、王德成、汪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何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2018)川16民终1480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汪平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二、王德成、汪平、何廖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飞支付劳务报酬90,000元,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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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9 |
(2018)川1403民初1773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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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3民初17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胡无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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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无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4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无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拨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的材料款共计919985.0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19985.0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义务,利息则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在执行中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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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10 |
(2018)川16民终1635号上诉人王德成、汪平因与被上诉人谢腾云、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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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63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德成 汪平 被上诉人- 谢腾云 何廖明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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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635号上诉人王德成、汪平因与被上诉人谢腾云、何廖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德成、汪平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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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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