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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飞投资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苑路东中兴综合大楼办公楼A502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绅望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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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绅望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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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汇一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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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汇一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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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市汇一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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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汇一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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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市河江海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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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河江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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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7民初144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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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14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西盟特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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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14425号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西盟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44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920559元及逾期利息22935.34元(以92055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的拆借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05月10日);以上共计943494.34元2、判决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5日16时15分在第五十九审判庭(横岗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吴建创电话:0755-286250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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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2

    (2022)粤0307民初10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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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1036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维力谷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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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10369号之一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维力谷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03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3161.9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关于深圳市维力谷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307民初1036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冻结、扣押下列财产(以人民币493161.95元为限):一、已办理对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7440310182600012017)的冻结登记,冻结结果为:已作第8顺位轮候冻结,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二、已办理对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816381612110001)的冻结登记,冻结结果为:已作第16顺位轮候冻结,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三、已办理对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4201537200052517697)的冻结登记,冻结结果为:已作第6顺位轮候冻结,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四、已办理对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73110122000016775)的冻结登记,冻结结果为:已作第2顺位轮候冻结,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五、已办理对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4201537200052517200)的冻结登记,冻结结果为:已作第7顺位轮候冻结,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一方,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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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3

    (2021)粤0305民初200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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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0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弘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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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091号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旭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0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936.5元;二、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9月17日前的逾期利息9850.6元,之后利息以25693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1.8元,保全费1853.93元,由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5301.8元,保全费1853.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康铨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由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301.8元,保全费1853.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胡惠敏联系电话:0755-8660819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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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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