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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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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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34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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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2 |
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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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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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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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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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86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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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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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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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882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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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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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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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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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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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880号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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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98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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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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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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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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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31 |
8 |
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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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93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仲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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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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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汇联翔精密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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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98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汇联翔精密五金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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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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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恒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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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5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恒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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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2-09 00:00:00 | 2019-0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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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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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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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05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3505号原告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307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52.8元);2、判令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406252.8元。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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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2021)粤0307民初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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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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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05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3505号原告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307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52.8元);2、判令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406252.8元。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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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3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公告送达判决(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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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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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2号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66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1667.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后,其与第三人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该款项产生的相对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18元,由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71元,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47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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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4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号公告上诉(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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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38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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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号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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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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