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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邻水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3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虹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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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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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31
    2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德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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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5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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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26
    3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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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3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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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26
    4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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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75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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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6-29
    5

    包银风、游建琼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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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保19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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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29
    6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银风、游建琼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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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财保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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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26
    7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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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6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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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7-26
    8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晓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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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5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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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28
    9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小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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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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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7-26
    10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珍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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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623执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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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2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川1623民初10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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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 2018-01-26
    2 (2017)川1623民初18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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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 2018-01-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623民初768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曙光、冯永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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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7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曙光 冯永珍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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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768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曙光、冯永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甘曙光、冯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含罚息)100,839.91元及复利,复利以92,433.1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4.6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甘曙光、冯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9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被告甘曙光、冯永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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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2

    (2019)川1623民初111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瑜、阳廷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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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111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瑜 阳廷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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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111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瑜、阳廷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谢瑜、阳廷梅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2.依法确认对被告谢瑜、阳廷梅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邻水县鼎屏镇雅园街3号B1(栋)3单元7层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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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3

    (2019)川1623民初617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政、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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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贤政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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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617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政、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贤政、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53.25元并自2016年03月31日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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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4

    (2018)川1623民初2233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邻水县邻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建仁、刘凤春、余永廷、黄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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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23民初22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凤明 陈群珍 邻水县邻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王建仁 刘凤春 余永廷 黄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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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23民初2233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邻水县邻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建仁、刘凤春、余永廷、黄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邻水县邻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凤明、陈群珍、王建仁、刘凤春、余永廷、黄引提供的抵押物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一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603269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9-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1629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二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603266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6-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1630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00603267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7-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1631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四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603268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8-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326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1632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5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601594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1594-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159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769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6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字第20060159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1591-1号、邻房监房共字第060159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06第770号)、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原新建行办公楼第9层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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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
    5

    (2019)川1623民初115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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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1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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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115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甘建云、冯良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70833‰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相应复利从2016年11月21日起,以前述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70833‰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2.罚息从2018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6249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复利从2018年5月25日起,以前述欠付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6249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建云、冯良琼提供的坐落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17号2单元10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权证监证字第0887380号、第08873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邻鼎国用(2014)字第5135号〕享有抵押权;三、由被告甘建云、冯良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甘建云、冯良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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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
    6

    (2019)川1623民初768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曙光、冯永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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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7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曙光 冯永珍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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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768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曙光、冯永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甘曙光、冯永珍向原告共同偿还截止到2018年7月18日借款利息108158.28元,以及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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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7

    (2019)川1623民初113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国琼、包月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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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113号 -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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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1623民初113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包月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3855.1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邻水县兴仁古邻街兽防站东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兴仁镇字第011872号;土地使用权证:邻兴国用(2004)字第003号)享有抵押权;3.诉讼费、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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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8

    (2019)川1623民初110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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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1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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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110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55.7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从2016年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从2016年3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169,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从2016年4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65,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6月3日;从2016年6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61,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从2016年7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57,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从2016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53,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从2016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50,555.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6年2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907‰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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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9

    (2019)川1623民初615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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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6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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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615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被告邹小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原告有权以被告邹小平继承邹绍明、余代瑶位于邻水县牟家镇牟家坪居委会1组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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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10

    (2019)川1623民初110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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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民初1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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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邻水县河流镇玉河村9组15号吕文明: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110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文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555.76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4月22日前。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15: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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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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