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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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炳林、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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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8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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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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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杜祥、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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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8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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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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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梓贤与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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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5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林梓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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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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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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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江 黎东 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中山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刘超群 何志方 刘宇明 郝震宇 冯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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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江、黎东、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山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超群、何志方、刘宇明、郝震宇、冯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超群、何志方、刘宇明、郝震宇、冯汉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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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2 |
(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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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江 黎东 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中山市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刘超群 何志方 刘宇明 郝震宇 冯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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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江、黎东、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市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超群、何志方、刘宇明、郝震宇、冯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董诗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华民,马成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的《中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19年07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详见清单);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其中,租金和代理费从2019年04月01日起分别按每月389882.10元、9998元标准计算至被告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从2018年11月01日起分别按每月46666.8元、7000元、3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一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08月31日,拖欠的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合计为2566068.50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该水电费自2019年03月25日起计至被告一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7月24日,拖欠的水电费合计为91171.63元;现明确,截至2019.9.30拖欠水电费合计为¥138888.73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水费、电费的违约金【其中,租金及代理费的违约金自2019年04月起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从每月16日起按每天万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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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3 |
(2019)粤2071执保554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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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保55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祥 被告- 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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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杜祥诉被申请人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578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2071执保554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959.2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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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4 |
(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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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0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江 黎东 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刘超群 何志方 刘宇明 郝震宇 冯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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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恳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江、黎东、乾丰新港(中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乾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丰联(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超群、何志方、刘宇明、郝震宇、冯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补充证据。本案由审判员董诗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玉明,吴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的《中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19年07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详见清单);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其中,租金和代理费从2019年04月01日起分别按每月389882.10元、9998元标准计算至被告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从2018年11月01日起分别按每月46666.8元、7000元、3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一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08月31日,拖欠的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合计为2566068.5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该水电费自2019年03月25日起计至被告一交还租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且办理以租赁商铺为经营地址的经营实体之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或经营地址变更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7月24日,拖欠的水电费合计为91171.63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代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广告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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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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