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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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28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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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恢14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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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4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迎 被告-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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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464号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与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46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7056号、(2021)粤0305执恢14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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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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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281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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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2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纪登 被告-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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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281号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纪登与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28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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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2019)粤0305执73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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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3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杰 被告-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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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7342号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600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73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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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4 |
(2019)粤0305执17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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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7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思 被告- 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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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792号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51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7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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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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