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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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赛飞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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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16285号之四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银沛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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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15 |
2 |
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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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7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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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4 |
3 |
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赛飞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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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16285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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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1-29 |
4 |
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赛飞金服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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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893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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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2 |
5 |
何莉娜、张来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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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49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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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27 |
6 |
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赛飞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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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16285号之二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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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23 |
7 |
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清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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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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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7-27 |
8 |
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清洋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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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5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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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6-18 |
9 |
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与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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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6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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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9-06-05 |
10 |
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赛飞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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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16285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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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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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938号之一判决、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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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陈清洋 何莉娜 张来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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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38号之一陈清洋:本院受理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清洋、何莉娜、张来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2583.28元;二、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共计81538.08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0元;四、被告陈清洋对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何莉娜对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张来毅对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何莉娜、张来毅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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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2 |
(2019)浙0103民初938号开庭传票及补充证据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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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陈清洋 何莉娜 张来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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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38号陈清洋:本院受理原告诸暨赛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乌镇梧桐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清洋、何莉娜、张来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补充证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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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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