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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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海祥、李钦、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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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312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海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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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04 |
2 |
欧莱克(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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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253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欧莱克(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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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7-05 |
3 |
秦菱、吴海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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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复3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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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07 |
4 |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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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253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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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8-31 |
5 |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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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667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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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7-31 |
6 |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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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66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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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7-31 |
7 |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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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667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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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7-31 |
8 |
(2020)粤0304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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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秦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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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12-30 |
9 |
吴海洋、李钦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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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741号 | - |
申请人-吴海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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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12-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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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1241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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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625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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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625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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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625号之一钱军、李钦、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忠申请追加钱军、李钦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钱军、李钦为本院(2021)粤0304执12411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钱军7000万元、李钦3000万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李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郭盈联系电话:0755-219810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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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0)粤03执复352号公告执行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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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复35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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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复352号李钦、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钱军:复议申请人秦菱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复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秦菱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10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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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
3 |
(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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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忠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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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你们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二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支付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由二被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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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4 |
(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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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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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忠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被告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1-3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以上各项共计2420000元。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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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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