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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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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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终13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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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01 |
2 |
余永来与高媛、袁帆、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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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执3893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永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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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3-16 |
3 |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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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破22号之四 | - |
申请人-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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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3 |
4 |
原告王云兰与被告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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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初3188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王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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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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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忠永与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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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4执189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忠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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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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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与袁帆、高媛、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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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4执1891号之四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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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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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来与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袁帆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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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执9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永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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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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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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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执817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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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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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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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7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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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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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司新会与被执行人袁帆、高媛、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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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执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司新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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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7-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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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271执3893号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2 | (2019)沪0115执907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3 | (2018)京0115执1427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5 | 详情 |
4 | (2017)浙0109执1114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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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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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袁帆 高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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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10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袁帆、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凯亚中心、袁帆、汉恩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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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2 |
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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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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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自被告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收购诚意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未归还部分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6起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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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3 |
(2016)浙0109民初15993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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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9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袁帆 高媛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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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帆(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101号24幢一单元102室)、高媛(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101号24幢一单元102室)、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1层A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帆、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5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袁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应扣除已支付的690万元);二、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如袁帆、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8550元,由袁帆负担,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袁帆、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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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4 |
(2016)浙0109民初1599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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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9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袁帆 高媛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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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帆(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101号24幢一单元102室)、高媛(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101号24幢一单元102室)、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21层A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帆、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袁帆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支付违约金825万元(因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止,累计欠付违约金825万元,最终金额应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袁帆实际履行日止);2.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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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5 |
原告薛才贵诉被告袁帆、高媛、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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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6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薛才贵 被告- 袁帆 高媛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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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8660号袁帆、高媛、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才贵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苏0111民初8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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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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