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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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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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破25号之十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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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7 |
2 |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胡建峰、筱焕超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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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0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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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9 |
3 |
陆乾苗、陆佩丽、樊立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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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5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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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26 |
4 |
陆乾苗、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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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542号 |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上诉人-陆乾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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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2 |
5 |
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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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84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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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19 |
6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崇寿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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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66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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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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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联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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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7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华联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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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03 |
8 |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与陆乾苗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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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4168号 |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原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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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12 |
9 |
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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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41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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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8-03 |
10 |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励彬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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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3543号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原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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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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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91执413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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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徐腾栋申请被申请人慈溪市亿翔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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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破12号 | - |
当事人- 慈溪市亿翔轴承有限公司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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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破12号申请人徐腾栋申请被申请人慈溪市亿翔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浙028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案,并已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慈溪市亿翔轴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01室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胡珂迪,联系电话:18892618565、0574-8728119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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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2 |
(2019)浙0602民初6624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与被告宁波晨客隆超市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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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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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制造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8663.26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76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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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3 |
申请人宁波金垣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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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破25号 | - |
当事人- 宁波金垣凯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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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破25号申请人宁波金垣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浙0282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案,并已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4楼,电话:13567436610,联系人:李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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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4 |
(2019)浙0602民初6624号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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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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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杨氏食品(麻油)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8663.26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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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5 |
原告宁波市乾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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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乾丰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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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942号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乾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2019)浙0212民初79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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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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