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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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宁人社察案字第707号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永福鑫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违法事实,并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秩序,造成了无法对投诉人的诉求双倍工资进行认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应当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览表》的通知(苏劳察[2014]30号)规定,永福鑫公司南京分公司仅报送部分书面材料、部分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2000元—10000元。永福鑫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逾期数日后将2名投诉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交至本局,且投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也在同步处理过程中。本局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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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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