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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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文昭、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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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34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文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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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2 |
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与卢屹乔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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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45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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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09 |
3 |
何欣、路万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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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40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何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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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1-01-01 |
4 |
万里、路万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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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14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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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29 |
5 |
李宜芸、李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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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641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宜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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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10-22 |
6 |
何某与路某、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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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342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何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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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19 | 2018-12-11 |
7 |
XX与路XX、陈志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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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376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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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8-10-13 |
8 |
何欣与陈志坚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路万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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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42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何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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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 2018-09-13 |
9 |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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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21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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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17-04-14 | 2017-04-28 |
10 |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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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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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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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216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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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62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万里 当事人- 深圳市锦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路万里 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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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1627号陈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里诉被告路万里、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锦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216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路万里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25845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陈志军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5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74951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7753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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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2 |
(2018)粤0305民初205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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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57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何欣 当事人- 深圳市锦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路万里 陈志军 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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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576号路万里、陈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何欣诉被告路万里、陈志军、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锦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路万里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25845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共计993天,以20万元×4.75%/365天×993天);2.判令被告陈志军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5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74951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共计993天,以58万元×4.75%/365天×993天);3.判令被告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垫付出资款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7753元,实际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共计993天,以6万元×4.75%/365天×993天)。以上1、2、3项共计948549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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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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