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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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呈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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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37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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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9 |
2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齐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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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3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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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13 |
3 |
李祖芬与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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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3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祖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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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2 |
4 |
宁波江家缘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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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申23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宁波江家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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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6 |
5 |
袁世英与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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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3136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袁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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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7 |
6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科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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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2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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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8 |
7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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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2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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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8 |
8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迈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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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执9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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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8 |
9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蔡诗文恩施市文涛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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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执9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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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8 |
10 |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市乐福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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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执6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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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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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6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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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2 | (2018)渝0112民初16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李光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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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3 | (2017)渝0112民初19543号 | - |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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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4 | (2017)渝0112民初19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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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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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1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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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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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1641号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238元;二、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623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023)67188998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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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2 |
(2019)渝0112民初1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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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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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1641号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623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6238元为基数,24%为年利率,利随本清。自2017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资金占用损失约为7548.67元,共计大约23786.67元);2.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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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3 |
(2018)渝0112民初16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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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6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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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423号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爵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6238元为基数,24%为年利率,自2017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资金占用利息约为5103.63元,共计大约21341.63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6423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磊联系电话:671889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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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4 |
(2018)渝0112民初16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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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6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李光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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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422号杭州李光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李光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8643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本金148643元为基数,24%为年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约为14074.25元);以上共计162717.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642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磊联系电话:671889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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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5 |
(2017)渝0112民初195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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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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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543号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661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6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雷春岚联系电话:(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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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6 |
(2016)渝0112民初167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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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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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715号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21元;二、被告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以欠款本金20021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玉溪智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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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7 |
(2016)渝0112民初120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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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0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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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020号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对被告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2020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945.8元,并以10945.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成都燕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雷春岚联系电话:(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6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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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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