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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和同信

    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5号楼3层3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银英与许江锋、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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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梁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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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6-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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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梁银英 被告- 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许江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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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梁银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江锋、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江锋、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梁银英交通事故损失24651元;二、驳回原告梁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28元(原告梁银英已预交),由原告梁银英负担321.28元,由被告许江锋负担49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梁银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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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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