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渝0104执异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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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异45号 | -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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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4执异45号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魏寿刚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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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 2 |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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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 -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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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1364号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王伟: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425731.8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钢材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王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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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 3 |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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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 -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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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4民初1364号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425731.8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钢材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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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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