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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文实业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04执异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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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4执异45号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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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4执异45号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魏寿刚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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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2
    2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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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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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4民初1364号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王伟: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425731.8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钢材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王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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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8
    3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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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4民初1364号 -

    原告- 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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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4民初1364号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荣珂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龙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425731.8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钢材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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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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