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19]57524号 |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9日15时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宇商务楼6楼温州安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吕*未办理暂住证,温州安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吕*的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限期三日内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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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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