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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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夏卫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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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3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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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20 |
2 |
曹新东与吴梓聪、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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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曹新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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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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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节光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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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6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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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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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夏卫鸣 被告- 刘辉明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大唐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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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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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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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春风 当事人-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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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春风诉你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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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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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春风 当事人-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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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71号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春风诉你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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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3 |
(2020)粤03民终13337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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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3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夏卫鸣 刘辉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大唐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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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3337号刘辉明:本院受理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卫鸣、刘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大唐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夏卫鸣赔偿100000元;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夏卫鸣赔偿16849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38元、公告费1930元,共计7668元(夏卫鸣已预交)由夏卫鸣负担694元,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8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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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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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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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曹新东 当事人-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吴梓聪 拉扎斯网络科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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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吴梓聪:本院受理原告曹新东诉被告吴梓聪、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深圳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新东赔偿损失47450.1元;二、驳回原告曹新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8元,被告东莞可用可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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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5 |
(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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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曹新东 当事人-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吴梓聪 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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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325号吴梓聪、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新东诉你(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请于开庭前至庭审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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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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