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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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海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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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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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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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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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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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民初37332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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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7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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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7332号童娟、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杨垂斌与被告童娟、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73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的货款459983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聚华辉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应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利息为4820.02元(计算方式见附表);3、请依法判令被告童娟对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合计464803.0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1)粤0307民初3733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诉讼材料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4月06日14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黄文就电话:8482545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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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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