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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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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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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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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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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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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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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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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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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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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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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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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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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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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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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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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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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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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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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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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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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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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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 曌 晟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朱潮江 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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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2 | (2017)粤0606民初185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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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30 |
3 | (2017)粤0606民初185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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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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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5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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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9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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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94号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珠海市益力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39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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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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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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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94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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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94号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珠海市益力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39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中山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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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17)粤0606民初1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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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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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妙珊: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共计8866947.11元及利息、复利(1.以4183735.3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垫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上述未能按期支付的垫款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3204314.48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垫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上述未能按期支付的垫款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478897.33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垫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上述未能按期支付的垫款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7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0773.7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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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4 |
(2017)粤0606民初18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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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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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妙珊: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共计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以3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贷款年利率7.2%计算利息至2015年2月19日止,对未能按期清偿的前述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2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贷款年利率7.2%计算利息至2015年2月24日,对未能按期清偿的前述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20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贷款年利率7.5%计算利息至2015年2月25日,对未能按期清偿的前述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2月26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1.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12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0125.4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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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5 |
(2017)粤06民终130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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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3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朱潮江 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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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3024号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朱潮江、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朱潮江、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1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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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6 |
(2017)粤0606民初18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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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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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变更)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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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7 |
(2017)粤0606民初1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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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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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变更)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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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8 |
(2017)粤0606民初1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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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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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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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9 |
(2017)粤0606民初18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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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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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电燃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8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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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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