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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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宣城新广国际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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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民终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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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9 |
2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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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4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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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6 |
3 |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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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170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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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30 |
4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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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37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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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30 |
5 |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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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186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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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04 |
6 |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宣城新广国际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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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65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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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31 |
7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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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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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5-06 |
8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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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7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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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12-29 |
9 |
广东新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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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5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东新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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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3-19 |
10 |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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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清申199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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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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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广东广源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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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 | 二版 | 2020-01-21 |
2 | (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日晶 冯志标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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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1-07 |
3 | (2017)最高法民再341号 | - |
再审申请人-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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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1-01 |
4 | (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44号 | - |
原告-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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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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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执异692号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与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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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异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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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执异692号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执异692号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执异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0106执6503号案的被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37号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54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0106执6503号案的被执行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37号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抽逃出资3983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联系人:黄谷宜、林如冰联系电话:020-83008837537826782021-02-0316:26:06:436联系人:林如冰、黄谷宜(2019)粤0106执异692号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与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联系人:林如冰、黄谷宜电话:830088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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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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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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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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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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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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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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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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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60号裁定;2.依法改判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返还4000万元本金及孳息;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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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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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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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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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返还3650万元及利息(以365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返还6800万元及利息(以680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9890元,由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5590元,由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100元,由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60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日晶、冯志标的起诉;二、驳回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陈自业、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返还4000万元及利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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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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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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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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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70号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2亿元;2、判决被告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广东明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09:00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三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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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6 |
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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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自业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日晶 冯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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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60号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业、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易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日晶、冯志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偿还人民币1.445亿元及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以本金1.445亿元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7月3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9月20日,合计106636885.5元,实计至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对本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0日9:00在本院第47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3月20日14:30在本院第47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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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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