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卫传罚[2018]5001号 | 区卫计局 |
现已查明,杭州蓝熙梅灵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待使用消毒棉球过期,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2、任用内科医师“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我局认为应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1、待使用消毒棉球过期,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开展高压蒸汽消毒处置,现场查到在使用过期消毒棉球,且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生物监测,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责令立即改正,给予罚款3500元。当事人违法事实2任用内科医师“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责令立即改正,给予罚款1500元。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杭州蓝熙梅灵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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