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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翼捷汽车

    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姚北大道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周建军、浙江一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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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003执34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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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21
    2

    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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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执异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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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08-31
    3

    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浙江一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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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003民初1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浙江一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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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9-06-10 2020-03-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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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3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金育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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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金育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38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赵向煜联系电话:0512—60903326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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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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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38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新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翼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汇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38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赵向煜联系电话:0512—60903326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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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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