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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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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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0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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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4 |
2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信惠州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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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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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09-28 |
3 |
北京兴邦天健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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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恢54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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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7-29 |
4 |
北京兴邦天健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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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恢54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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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7-28 |
5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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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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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7-13 |
6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信惠州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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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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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 2020-11-10 |
7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海口玛丽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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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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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26 |
8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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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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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3-25 |
9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佛山高明杨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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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0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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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3-25 |
10 |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万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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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4执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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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8-09-03 | 2018-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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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之一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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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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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之一中山市东升医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104.5元及利息(利息以210104.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6元,由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604元,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负担448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532991922020-04-2116:55:38:838(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之一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东升医院,中山市,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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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2 |
(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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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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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中山市东升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40104.5元;2.判决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赔偿逾期付款240104.5元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75%计算,货款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12355.38元,实际利息损失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日止);3.判决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529900972019-12-2316:20:13:4(2019)粤0113民初11821号原告广东卫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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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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